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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采用钢管时,应具备可靠的管内、外及管件的防腐措施; 3、采用pe管时,应根据pe管不同结构形式的特点按规范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同时在计算中不宜计入管土共同作用(即位移传递系数取1.0); 4、采用钢管或刚性连接口管道时,在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置可靠的抗震措施,防止在地震行波作用下管道呈现拉、压(瞬时交替作用)导致损坏设备。 (八)盛水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盛水构筑物一般不宜采用普通砌体结构;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不应采用普通砌体结构。 2、矩形水池的角隅处属抗震的薄弱部位,应通过抗震设计加强该处截面的配筋量。 3、对采用板柱(无梁)结构的盛水构筑物、顶板与周壁间应牢靠连接,保证周壁起到抗震墙作用。 4、对有盖的盛水构筑物,当设防烈度为8度且场地为ⅲ、ⅳ类时,池壁应留有足够的干弦(余高),以免在长周期地震波作用下水面涌起波浪,对顶板产生负压。 5、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计算时,应区分地面式和地下式;对所有大型分体式敞口式水池,其内部结构单元及池体内部的墙体构件应按地面水池对待;对其他池高一半以上埋于地下的构筑物,可按地下式水池计算。 第十条 取水构筑物和泵房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地下水的水源井: 1、井管应采用钢管;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井管内径与泵体外径间的空隙不宜少于50mm; 2、水泵的出水管应设置良好的柔性连接; 3、对运转中可能出砂的管井,应设置补充滤料设施。 (二)取地表水的进水泵房,当靠近河、湖边坡设置时,应对边坡进行抗震分析,以确保边坡的抗震稳定。 (三)泵房与配电室、控制室等毗连建造时,当两者的竖向高程、平面布置相差较大,应对整体结构作空间抗震分析,在连接部位加强抗震措施,或设置防震缝加以分割;如同时考虑兼作沉降缝时,则应贯通基础。 (四)泵房的地面以上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地下部分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第十一条 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关于建设场地选择、液化地段和管道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带等抗震设防要求,同第九条(一)至(四)款。 (二)燃气厂、门站、储配站、气化站、减压站、混气站、输气管道的首、末站、分输站和气源接收站的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在中压及以上压力级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燃气管道穿越或跨越河道的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三)热力工程中每台锅炉的供油(气)干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回油(气)干管上应设置止回阀。贮气罐承受的地震作用,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计算确定。 (四)球形贮气罐在地震力作用下,主要应核算其支承结构。支承结构的基础,当设防烈度为7度且场地ⅰ、ⅱ时可采用独立墩式基础,当场地为ⅲ、ⅳ类或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采用环形基础,使基础连成整体。 卧罐应设置鞍型支座、支座与支墩间应采用螺栓连接。 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当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3时,贮气各塔的导轮不宜采用小于24kg/m的钢轨。 与贮气罐相连的液相、气相管、进出燃气管,均应设置补偿器、金属软管或其他可绕性连接措施。 (五)对现行抗震设计标准中未涵盖的设施,应提供抗震设防依据及相应抗震措施的可靠性,供论证分析。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焚烧厂内的主要设施:进料车间、焚烧厂房、发电机房、变配电间、烟气处理车间、控制室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锅炉房、油库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污水处理站的构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二)垃圾卫生填埋场内的主要设施:污水调节池、污水处理站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垃圾填埋库区及运输道路的边坡抗震稳定、垃圾坝的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的规定(应注意荷载、工况等不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