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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三、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循序渐进。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2、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3、中心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4、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㈡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㈢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㈣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㈤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㈥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9〕98号附件5),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 ㈠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常住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即: 1400 m2 / 3-5万人、1700 m2 / 5-7万人、2000 m2 / 7-10万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以康复功能为主的床位,其建设规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床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30 m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床位数量,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 -0.6张/千人口(指常住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 m2。 ㈡建筑要求 1、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交通、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3、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4)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5、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