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6、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7、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卫生行业特点和当地人文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8、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9、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10、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1)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2)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3)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
  (4)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5)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11、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
  (5)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12、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13、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设备的电源,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4、放射、功能检查、检验、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15、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16、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装备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具体装备品目参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附件2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设置原则
  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