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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规划设置在县城,所在位置应综合考虑人口的聚集度、交通便利性以及辐射周边乡镇等因素,一般按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每20-30万人1所的标准设置【原则上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1所、30-55万人的按2所、55-80万人的按3所、80-105万人的按4所、105-130万人的按5所、1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按6所设置】。
  
  二、建设标准
  ㈠建筑面积。业务用房(不含职工生活用房)面积每床55-80平方米,各功能用房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㈡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4、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位置。
  5、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
  ㈢建筑标准
  1、主要建筑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为2.7~3.3m。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院区出入口不少于二处。
  2、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3、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4、门(急)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其中:①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②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③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交叉感染;④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合理布置,相对独立,避免交叉感染,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5、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部应自成单元。应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病房门宜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6、放射用房应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x光透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
  7、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8、手术室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洁污分区的要求。
  9、供应(消毒)用房宜设在医疗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10、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用房邻近。毒性、麻醉、精神和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11、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⑵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⑶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⑷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⑸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⑹通信设备设施及弱电系统建设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
  12、供水、供电设施完善。不能由市政供水的,卫生院应自备供水设施;给水水质、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国家规定。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和近期的增容需求;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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