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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类监测气候地区:从8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两次,间隔不少于30天。 包括省/区/市有:辽宁、黑龙江、吉林、宁夏、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 第二类监测气候地区:从7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两次,间隔不少于30天。 包括省/区/市有: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山西。 第三类监测气候地区:从6月1日~10月30日,期间至少监测三次,间隔不少于45天。 包括省/区/市有: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湖北、四川、重庆。 第四类监测气候地区:从3月1日~11月31日,期间至少监测四次,间隔不少于45天。 包括省/区/市有: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 3.监测区域 (1)进口粮食(包括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油菜料等粮谷油籽)装卸港口、码头及周边: (2)进口粮食储存仓库(包括中储粮库)及周边: (3)进口粮食运输的车站、铁路、公路、内河航道沿线: (4)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及周边: 4.监测工具 4.1数据资料 监测对象鉴定图文资料。 当地植物鉴定图文资料。 4.2监测设备 野外调查及采集工具;地图、工具箱、gps定位仪、数码相机、掌上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枝剪、小铲、采集袋、标本夹、吸水纸、采集标签、记录本、记号笔、铅笔等, 标本制作工具:烘干机、塑料薄膜、标本夹、吸水纸、绳子、台纸、标本记录纸、胶水,厚纸条、针线、种子袋等。 室内标本鉴定:体视显微镜、指形管、解剖针、解剖刀、镊子、吸管等。 4.3杂草防除设备 喷雾器、工具铲、电力除草器。 5.监测方法 5.1监测要求 5.1.1根据辖区内粮食等农产品进口、装卸、储运、加工分布情况提前制定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季节开始前上报总局杂草监测办公室。监测方案包括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适宜的监测时间、监测范围与地点、监测人员与职责分工,以及根据上年监测疫情确定监测重点和防除效果跟踪。 5.1.2监测人员应具备杂草生物学鉴别知识,特别是本地杂草和检疫性杂草的鉴别知识,或者监测时邀请或聘请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系统内外专家参加监测工作。 5.2监测方法 5.2.1一般监测方法 按照监测方案,监测员在监测区域或监测点内踏查、逐株检查,携带定位仪记录检查路线。 发现进口农产品撒落甚至生长成株的区域,采集图像、地理信息,并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此区域还应作为外来杂草重点监测区域。 监测过程中观察监测区域内有无绿化、闲置地、农田等适合杂草生长处,参照《外来杂草鉴定图册》及相关资料,发现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时,用数码相机采集植株高分辨率的图像资料,尽可能包括:整株形态,叶、花、果、茎形态,环境状态等,尤其保证花和花序的清晰图片,以便进行准确的种类鉴定。并采集标本、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 采集疑似或可疑的杂草制作标本,以备送鉴、复核、存档之需。 发现疫情的应扩大一倍监测范围、增加一倍监测频率。采取根除措施两年后未发现新疫情的可恢复常规监测程序。 5.2.2不同地点监测方法 5.2.2.1港口、码头、仓库 需对装卸、储存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对农田、围墙周边及清扫垃圾(下脚料)堆放处等应进行重点检查, 如500米内均为不适于植物生长的完全硬化地面,则监测范围为从完全硬化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 监测点周围建有连续的、高于2米实体围墙的,监测范围可止于围墙内。 5.2.2.2公路、铁路 公路运输应采用定线运输,由检验检疫机构商进口粮食企业指定运输路线。从启运地点开始,沿运输方向对道路两侧20米范围进行监测。遇水渠、农田、交叉路口、垃圾场等特别适宜杂草滋生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连续2000米未发现疫情时,以后每隔2000米设一个监测点,连续三个监测点未发现疫情时,可停止监测,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危险性杂草的,应向启运地点及目的地方向连续监测500米。集装箱运输的农产品可不进行公路监测。 铁路运输需从车站沿运输农产品铁路线轨道两侧各20米向目的地方向监测2000米,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危险性杂草的,从疫点向目的地方向继续监测2000米。 5.2.2.3航道 运输航道以装卸码头向下游20公里岸、堤内的河滩为重点,兼顾20公里沿岸周边使用河水的蓄水的鱼塘、浇灌的农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