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步伐,帮助农村劳动力通过转移就业提高生活水平,现将《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2010年开展“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建立“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制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制度建设方案,以家庭收入较低、生活困难,转移就业要求迫切的家庭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援助对象,明确区县、乡镇和村站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考核机制。统一规划转移就业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年度集中活动安排,与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促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二、全面部署“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召开“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会议,在统一部署“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高度,重点说明开展“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形成各部门合力促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有序组织“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登记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上,结合近两年“纯农就业家庭”的调查结果,尽快明确本区县2010年“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下达重点援助的家庭收入标准,部署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级就业服务站启动2010年度“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登记工作。2010年度全市“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与经认定的 “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起始时间为2010年5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
  
  四、重点开展就业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选择政治水平高、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就业助理员,承担转移就业援助的日常工作。并于4月底前,统一组织就业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方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业务知识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就业助理员的业务能力,为转移就业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五、统筹安排转移就业援助的集中活动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2010年“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情况,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专项行动,通过送岗位、送技能、送项目、送政策等多种形式,提高转移就业援助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六、跟踪掌握转移就业援助的进展情况
  “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已纳入2010年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跟踪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抓紧落实,确保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区县各阶段工作的开展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具有地区特色的创新做法向全市推广介绍。
  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子系统”增加“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功能前,暂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组织《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数据统计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天,首次报表时间为2010年5月5日前。
  联系人:张延和、张征宇
  联系电话:(010)63167924(传真)
  附件:1、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
  2、“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
  3、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4、“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码规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