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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个统计期末,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达到三个月的,属于成功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但其累计时间未达到三个月的,属于初步转移就业家庭。 ㈢“纯农就业家庭”的注销 1、在援助期内,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受援纯农劳动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累计达到五次的,可注销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身份。 2、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部分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 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转移就业证》后,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自动取消。 4、援助期内,达到成功转移就业家庭条件的,注销“纯农就业家庭”,但保留“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直至援助期满。 “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享受到的促进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其身份注消后,可凭《转移就业证》在批准期限内继续享受。 ㈣ “纯农就业家庭”的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原无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劳动力,可在援助期内根据其转移就业愿望,随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成为“受援纯农劳动力”,纳入转移就业援助范围。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建立与“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日常联系制度,通过入户访问,电话联系等方式,动态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就业状态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的要求,按月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登记、变更、注销和援助过程等如实录入数据库。 四、“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援助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中明确援助对象,承诺所提供援助的项目、方式、次数、期限以及援助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等,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转移就业援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㈠ 就业助理员在随时掌握“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的基础上,每月至少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两次就业岗位信息;在援助期内,至少提供一次政策培训,为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随时针对其在求职、转移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 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等媒介开辟本地区就业服务热线,解答“受援纯农劳动力”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和培训信息服务等。 ㈢ 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针对“受援纯农劳动力”的专场职业招聘洽谈活动,举办专题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班,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正规化、专业化的转移就业援助。 五、广泛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合理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 ㈠ 进一步强化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推动年轻的“受援纯农劳动力”向城区,向二三产业发达地区流动就业。 ㈡ 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开发观光服务、民俗旅游、特色手工制作等家庭经营或计件加工的就业项目,帮助“受援纯农劳动力”通过灵活方式实现转移就业。 ㈢ 充分利用公共岗位资源,优先解决“受援纯农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市、区县、乡镇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市、区县政府出资的农村管水员、乡村公路养护员、生态林管护员、矿产资源看护员、治安巡逻员等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 六、促进“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 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㈠ 用人单位招用“受援纯农劳动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享受1-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