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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
  援助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步伐,帮助低收入农户提高收入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郊区实施“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援助计划,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生态经济、非农产业的发展,引导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劳动,进入到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新农村建设、城乡结合部改造以及郊区城镇化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实现了从传统农居生活向城市生活的转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近几年,农民现金收入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其中的67.6%来自于工资收入和二三产经营收入,转移就业已经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市仍有很多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纯农就业家庭”,受地理位置偏、生产资料少和农产品附加值低等因素的影响,收入普遍偏低且增收空间有限,成为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首都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没有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就没有统筹城乡就业的全面发展,因此,帮助“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是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农民人均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20%相对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到2015年翻一番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是确保我市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的必然要求。
  
  二、“纯农就业家庭”的概念
  本意见所称“纯农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除外)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以下简称“家庭劳动力”),在上年度无一人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累计达到三个月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有从事下列活动的,不列入“纯农就业家庭”范围:
  ㈠ 经营从事含餐饮、住宿、娱乐、旅游等项目的观光农业的;
  ㈡ 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深加工制造的;
  ㈢ 收购农畜产品、肉、禽、蛋及水产品并进行批发、零售的;
  ㈣ 从事市、区县、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资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工作的;
  ㈤ 其它不列入“纯农”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纯农就业家庭”的登记管理制度
  “纯农就业家庭”登记管理制度依托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是动态掌握“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变化、转移就业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重点帮助的重要依据。包括:
  ㈠ “纯农就业家庭”的认定
  1、符合“纯农就业家庭”定义,且家庭收入较低,劳动力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级就业服务站提交《“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组织村级就业服务站对申报的“纯农就业家庭”进行入户核实,由村委会在《“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上出具核实意见后,对符合“纯农就业家庭”条件的予以认定,其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劳动力称为“受援纯农劳动力”。
  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列入年度转移就业援助范围,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为其指定一名就业助理员,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为期一年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
  4、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为每个“纯农就业家庭”建立转移就业援助台帐;为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受援纯农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受援纯农劳动力”个人持有的《转移就业证》上标注“受援纯农劳动力”和“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4)。
  ㈡ “纯农就业家庭”的日常统计评估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均纳入跟踪统计范围,直至其退出转移就业援助。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统计 “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回流情况,并据此评估登记“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状态,反映援助工作的实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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