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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县、乡、村公路,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国、省干线公路(专养公路)和县、乡、村公路(群养公路)防撞墙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附属设施工程建设。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定期清理已设置的不合理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 高速公路公司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路面、互通口、隧道、桥涵及重要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加快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技术改造。新建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应将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建设列入建设规划,将所需的资金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资金,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使用,实现对全市高速公路重点路段、长隧道、大型桥涵的有效监控。 四、进一步规范gps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督促营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监督大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按照规定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督促检查车辆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路面检查和年检时发现未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车辆,要提醒车主予以安装,发现应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的,给予车主警告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校车中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并纳入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监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 客运、货运企业必须保障本企业已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辆使用费用。已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工作站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值守监控值班制度,其中有车辆夜行的客、货运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守监控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对已安装gps车辆、驾驶人的全程动态监控和有效管理,对发现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开启使用gps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并依照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要积极拓展gps卫星定位服务业务,提高服务功能和质量,建立健全gps使用状态信息、资费使用情况告知等服务制度。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每月公布全市机动车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等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详细信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交通运输、公交等企业通知相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再教育等落实情况。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保险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 六、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高速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交通特点,与高速公路公司研究利用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建立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管理需要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联动协调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12122报警中心的作用,健全由路政、交警和监控人员联合值班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中应急车道快速通行管理,严格查处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合理部署警力,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