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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九、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移动信息平台,发动全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义务监督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建设、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委托的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未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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