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高速公路公司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会同气象、公安高速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气象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高速公路预防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的交通管理预案和道路通行秩序管控、现场急救、人员转运等快速应急处置机制,要与公安高速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等单位每年组织1~2次应急处置演练,健全应急处置有效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应急处置联动、路面清障等方面的能力。 当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全力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人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七、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建设,并创造条件向村(居)延伸,明确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校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实施处罚,依法落实对大型客货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加大打击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审批跨区线路,今年6月重新审查客运班线准入条件,加大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转包等客运班线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要加强县城、新城区公交车停靠站点的规划和建设,强化对公交安全营运秩序、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交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状况的清理整顿。 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建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 教育部门要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校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拖拉机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外挂等违法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制度,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统筹安排。建设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监督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专题、专栏宣传,鼓励保险企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教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行业社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农民群众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强客货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创建和推荐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示范企业”。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逃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并与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客运车辆、旅游车和校车在载客出发10分钟内必须播放安全宣传警示片,并逐步作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