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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发展畜牧合作社,逐步建立起畜牧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社+养殖企业(场、户)的新型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探索发展畜产品销售型和技术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科技推广、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等系列化服务,实现产销有效对接;引导农村“两委”干部、善于经营的农民带头发展畜牧合作社,鼓励县、乡畜牧兽医服务部门和各类服务实体、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积极参与畜牧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扶持成立畜牧企业家协会,加强企业间交流合作,逐步实现“户必入社,业必归会”的目标。 (十)加强区域合作。加快与青岛、东营等地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进程,深化与京、沪、杭等国内大中城市的产销合作。支持畜牧龙头企业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合资联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畜产品出口规模。完善中心城区畜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整合中心城区畜牧业资源,加快推进城郊现代畜牧业一体化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联合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南部山区、城市郊区现代畜牧业开发建设,新增一批全省、全国重要的生态特色畜牧业基地。 四、政策环境 (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加强现代畜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畜牧业投融资长效机制,引导更多的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现代畜牧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机制,探索通过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支持畜禽养殖的模式。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区扶持1家畜牧担保公司、畜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方式和资金数额。通过畜牧企业、畜牧合作社建立会员农户信用档案,加强会员信用考核评估管理,并与金融机构对接,扩大信贷额度,解决养殖场户贷款难问题。总结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经验,逐步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牧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力争每年现代畜牧业资金投入都超过100亿元。 (二)加大品牌奖励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潍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畜牧品牌企业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山东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对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5万元、1万元。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项目资金;在市内相关媒体上免费对外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扩大畜禽良种工程、畜禽良种推广、秸秆养畜、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投资额度。认真实施国家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建设项目,提升畜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施畜牧标准化、生态化示范场以奖代补政策,每年奖励30个示范场。实行养殖场(户)退村进园补助政策,每个养殖园区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0.5-2万元。与镇街中心社区建设相结合,加强镇街畜牧兽医管理站规范化建设,确保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检验监测任务,加大畜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保障检测经费,确保检验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奶牛、生猪、肉牛良种补贴,加大对畜牧机械、饲草饲料机械等畜牧业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建立稳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检测经费、应急储备经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防控工作经费等按上级规定比例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政策,村级防疫员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自定。加大畜牧业科技创新、畜牧业良种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投入,积极支持畜禽新品种培育、畜牧兽医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启动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为动物疫病、饲料、兽药、畜产品、种畜禽、畜牧环境、牧草的监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逐步增加畜禽标准化养殖、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建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秸秆养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畜牧业科研推广和农民培训等专项投入。从2010年起,县级畜牧部门依法收取的检疫费,按预算级次纳入市、县畜牧部门预算管理,全部用于现代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事业费支出。落实饲料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进口种畜禽、牧草种子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初级畜产品加工优惠扶持政策。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减轻养殖场户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