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服办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关行政效能改善发展软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公示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实行开门评议;健全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和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的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受理投诉、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投诉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进一步改善交通服务
  (一)优化公交服务。进一步增加公交运力,完善智能公交调度系统,促进公交服务一体化,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公交专用道建设和公交线网优化工作。(责任单位:市交委)
  (二)科学实施交通组织。实施分片区及进出城通道的单向交通组织,强化早、晚高峰时段的指挥疏导,提供多渠道的交通引导服务;加快建设过街人行天桥,加强对各类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推行交通事故快赔制度,提高事故现场自撤率,保持道路通畅;强化对车辆乱停乱放、酒后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监管力度;加大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
  
  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一)协调和督促驻蓉银行改进服务水平。加强对银行网点服务质量的协调和督查,对办事效率低、工作作风拖沓的进行行风整顿;进一步协调各驻蓉银行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街道和社区增设营业网点,特别是在社区设置atm机,满足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适时开展网络银行信贷业务,支持各驻蓉银行全面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第三方服务平台合作,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网上评级、网上授信、网上贷款和网上支付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纠风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争在2010年年内有2-3个区(市)县获“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区)”第二批授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三)创新融资服务方式。积极拓展风险投资、创业板上市、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新都区、温江区、崇州市、双流县、新津县开展民营企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鼓励各驻蓉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力争在各区(市)县至少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六、进一步改善教育、医疗服务
  (一)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指导教育医疗系统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认真梳理民主评议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教育、医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纠风办)
  (二)提升城乡教育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教学资源城乡交流互动共享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特殊群体的帮困助学体系;进一步改进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市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实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监督查处力度,大力规范办学、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物价局)
  (四)加强城乡医疗资源规划配置。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三级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每个郊区(市)县建设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二级甲等标准)的目标;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医疗队伍建设,优化基层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15分钟健康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加强对市管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指导市管公立医院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就诊时间,提高运行效率,通过实施导医制、“第二梯队制”、分诊制和专家助理制、晚间门诊、无节假日门诊等措施,积极为病人提供各种“前医疗服务”和“后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医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