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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参与安排市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建环保、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审批;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负责指导区县及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工程咨询评估管理。
  
  (八)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和结构优化目标及对策;按照权限核准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进口设备免税审核转报;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监督国外贷款资金使用。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参与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参与市出国(境)团组预审工作,承担委内日常外事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郊县经济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郊县经济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战略、规划;综合协调郊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政策建议;审定相关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菜篮子”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放心副食品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外向型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负责审核、转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引导和调控;负责全市农经口奋斗目标的制定、检查和考评。
  
  (十)基础产业处(能源处)
  
  牵头拟定交通运输、能源、邮政等重大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规划。统筹全市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牵头编制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计划,负责审核、转报基础产业项目。负责协调和推进重大基础产业项目,指导交通运输、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牵头编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政府性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负责能源储备及供应,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辆总量控制,负责南京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能源对外合作。
  
  (十一)工业处
  
  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有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规划重点产业布局,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依照法规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策划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牵头负责工业方面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参与拟定涉及工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组织拟定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统筹科技及信息化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负责科技成果创新、产业化相关工作。
  
  (十三)服务业处(经贸处)
  
  负责综合规划和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负责全市服务业年度发展目标的制定、分解及考核,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规划,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审核、转报,下达服务业投资计划;负责制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管理,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服务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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