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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自2006年原人事部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原劳动保障部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以下称《规划》)以来,各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0]10号)的部署,今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我部决定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开展“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开始,2010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3月-4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动员、起草检查验收标准。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4月10日-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于6月10前将自查情况报送部普法办。部普法办于 6月底前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
  
  (三)组织检查(7月-9月)。在各地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部里组织若干检查验收组,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部普法办。部普法办在重点抽查和各地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
  
  (四)评比表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及时发现并逐级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推荐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于11月底前报送部普法办。部普法办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情况,于12月底前,确定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典型报全国普法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将部门自查、地方自查与全国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进实际、贴进生活、贴进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严格按照《规划》和验收标准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周密宣传计划,加强与有关媒体的沟通协调,集中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成绩,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成就,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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