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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体育局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体育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含维修下同)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遵守基本建设规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见附件4)。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凡由财政资金全额或半额以上拨款的且资金规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由局基建办管理、协调、监督。市局基建办负责牵头与基建项目主体单位、局政治处共同成立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建设领导小组(下同)。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基建办常务副主任担任,局政治处相关人员、项目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担任副组长(政治处担任的副组长职责为指导、监督基建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相互分工合作,各尽其责(见附件2、3),充分发挥局和项目主体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基建工作。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达到招投标规定要求的,采用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签定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含各类招投标书)由建设领导小组中基建项目主体单位的副组长签发,签发前须由法人单位承担合同的初审,初审后上报局由法律顾问审查,而后报组长审批。组长对合同负全责,如组长和副组长对合同条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须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重大变更事项,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严格联系单制度,新出联系单所需资金能够在预算中平衡的,由组长和副组长共同签发;不能平衡的报分管局长,再视金额报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基建项目主体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八、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体单位要注意协调好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的施工程序和标准进行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九、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制度。基建项目主体单位督促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局基建办对工程款使用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完工后,局基建办和基建项目主体单位分工合作,及时组织设计、代建、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综合验收并编报竣工决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经基建项目审计通过方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十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市局有关规定,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合同、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预算决算监督与控制,及时、准确编制基建财务报表。
  (一)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基建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基建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都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责任。
  (四)工程价款支付,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领导小组分管人员复核后,由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共同签发,签发人对资金的合理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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