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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保监会牵头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为此,保监会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保监局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现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
  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即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业务回扣收入、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固定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支出、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3、转移损余物资、追偿款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试点的组织领导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监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保监会成立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保监局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
  
  四、专项治理试点的步骤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前期调研(截至2010年6月底)
  开展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前,保监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易发部位等,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对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
  (二)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保监会将在2010年7月底以前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认真组织动员部署,及时做好计划制定、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工作,做好思想发动,保证动员部署到位;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公司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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