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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政府全面试行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2)社会管理包括12个三级指标:刑事警情报警发生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财政性环保投入支出水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政府储备土地移交率、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完成率、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率、法治政府建设、信访投诉处理。
  (3)经济调节包括5个三级指标:每平方公里gdp产出增长率、万元gdp能耗下降率、万元gdp水耗下降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4)市场监管包括4个三级指标:违法建筑纠正率、无证无照发生率、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
  3.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需要,对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省级以上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三)评估方法。
  1.绩效评估工作采用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内部评估占70%,外部评估占30%。
  (1)内部评估。内部评估包括电子系统评估和市政府领导评价意见,分别占绩效评估结果的65%和5%。电子系统评估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处理,依据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报送的绩效数据及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权重系数,实时、动态计算系统评估结果。市政府领导评价意见采用打分测评的方式,反映市政府领导对被评估单位年度工作绩效的评估意见,得出评估结果。
  (2)外部评估。外部评估通过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和电子民调系统测评形式,分别占绩效评估结果的25%和5%。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以年度为周期,委托市统计部门开展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电子民调系统测评根据电子民调系统实时搜集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赋予评估对象绩效分数。
  2.绩效评估采用"pls评估模型"。"点"(point)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线"(line)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面"(side)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效果。
  3.评估指标分为共性、个性和专项3类。共性评估类指标在被评估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个性评估类指标对被评估单位自身的历史情况进行纵向比较,专项评估类指标对某专项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四)评估结果及运用。
  1.评估结果计算。按照"委"、"局"、"办"、"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进行分类,根据各自的评估指标体系,按内部评估70%和外部评估30%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优:评估结果得分≥90分;
  良:80分≤评估结果得分<90分;
  中:60分≤评估结果得分<80分;
  差:评估结果得分<60分。
  2.评估结果审定。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市绩效委审定。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的,经市绩效委审议,降低其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等次。
  3.评估结果运用。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运用。
  (五)工作步骤。
  1.制定绩效工作方案。被评估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于本实施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审核后,提请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被评估单位同时制定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提请分管市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实施绩效评估。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要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通过电子评估系统及时、实时报送。被评估单位要根据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和评估结果,不断改进相关工作,于2011年1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市绩效办组织实施外部评估。
  3.编制年度评估报告与结果公布。根据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市绩效办编制2010年度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绩效工作报告,于2011年3月底前提请市绩效委审定,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摆上重要议程,狠抓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亲自抓绩效管理,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实施,把绩效管理与现有的各项考评体系结合起来,防止搞多头考核、重复考核,提高综合考核水平,提高内部监督效能。对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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