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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洛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降低,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07、2008、2009年度so2和cod排放总量连续保持双下降。但由于我市经济结构中“两高”企业比重偏大,短时期内经济增长方式还难以从根本上转变,结构性污染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继续保持对减排工作的高压态势。为确保完成2010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实现“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年度减排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继续按照“两保一高”的总体要求,积极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调节作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削减存量与有效控制新增量相结合,控制总量与量化分解减排量相结合,落实三大减排措施与完善三大体系建设相结合,行政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底,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01万吨以内,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1.7万吨以内;加快城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城市污水收水率达到70%以上;进一步加大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监管力度,全面推进重点非电企业脱硫改造,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5%以上。
  (二)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提升减排量、控制新增量、平抑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度总量减排任务,为顺利开展“”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推动洛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认真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县(市)总量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总量减排工作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擅自改(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扩大结构减排成果。
  1.加大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碳素、电解铝、铁合金、钼冶炼以及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加强对已关闭小火电的监管,防止反弹。积极促成2家非电小机组(伊川远大刚玉有限公司自备机组2×6mw、金刚砂厂自备机组1×3mw)关闭。继续强力推进淘汰关闭小耐火材料、铝矾土窑、土法石灰窑、钼焙烧反射炉等非电二氧化硫高排放企业工作。
  2.加大造纸、化工、硫酸、食品加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0年度把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工艺落后的cod高排放企业作为总量减排和化工、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后督查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处在重点流域内污染严重,且不能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强制关闭。
  3.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包括手烧燃煤锅炉)分区域、分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表,明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区域,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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