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用海,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鼓励和引导投资者从海湾内转向海湾外填海造地,保障加快海西建设的土地资源需要,现就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 (一)充分做好填海造地的前期论证。填海造地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必须在充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数学模型研究或物理模型试验等科学手段,对工程附近海域水动力要素变化及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综合的论证,编制全省填海造地规划。填海造地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护林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对已确定海湾内可围填的区域,必须确保填海造地符合数模研究成果的要求,并尽量采用透水平面设计,保证水循环。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 (三)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交通发展、城市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按照保护海岸线曲折度和防灾减灾的要求,采用建设人工岛和在突出部位组团式填海造地,增加人工岸线。 (四)促进集中集约用海。为节约岸线,整合分散的资源,推进海洋产业聚集,优化产业布局,应积极推行集中集约用海。对滨海新区、制造业基地、重大减灾工程等符合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集中集约用海。 二、引导社会投资填海造地 (五)鼓励投资填海造地。引入市场机制,采用政府特许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湾外填海造地。支持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实施填海造地。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公司或指定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实施填海造地。 (六)支持采用bot方式投资开发耕地。开发耕地项目可以实行bot方式,填海形成的耕地由建设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组织耕种,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30年,并可依法转包;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七)支持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实行bt方式,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投资额和资金使用费用,原则上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也可在支付工程建设成本后,参照投资回报率以新增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作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 (八)支持企业填海造地建设项目。企业因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填海造地的,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企业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完善填海造地的政府特许制度 (九)制定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实行政府特许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由市、县海洋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投资人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确定投资人的方法及主要标准、项目的边界条件、工作时间及进度计划、合同框架协议条款等。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送省海洋、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填海造地面积超过1万亩的,政府特许工作方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公开发布政府特许项目信息。为保证投资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项目信息,市、县海洋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福建日报》、“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开披露政府特许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人。 (十一)明确政府特许项目招标内容。为保证政府特许活动的公开透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的,市、县海洋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特许经营年限、投资回报或回购方式和条件等招标项目的边界条件,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及其风险承担等作出明确界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以及可作为竞争因素的经营年限、投资回报等情况。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报省海洋、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