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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一)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填海项目竣工测量的图件资料,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在海域使用证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证移交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六、强化对填海造地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指导协调。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是省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填海造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填海造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填海造地的投资管理;海洋部门负责填海规划的编制、海域使用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填海工程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耕地的填海项目的组织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对填海造地使用林地、湿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
  
  (二十四)保护原海域使用者的权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规定,以货币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依法对原海域使用者予以合理补偿;因填海造地影响当地渔民正常捕捞作业,或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或改变渔业水域用途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或采取必要的修复补救措施,妥善解决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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