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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2009年底至2010年初,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府办《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76号)要求,完成“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前期研究成果,于2010年5月底前提出“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报市政府审定。二是2010年6月起,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开展规划纲要的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研究提出纳入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举措等,于8月底前形成规划纲要初稿。9月底前形成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三是2010年10月起,市发展改革局将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印发,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后,于12月底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011年初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重点专项规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环保生态、经济体制改革、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需要政府主导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一些重要行业。市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县(市、区)政府参与,报市政府审定。编制工作分阶段进行:一是2010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会同参与单位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2010年9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完成初稿,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就重点专项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三是2010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将规划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衔接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市一般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印发,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 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县(市、区)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符合省、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省有关区域规划、省市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市同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各县(市、区)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方法。 (二)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的大背景下,要把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突出规划重点,切实加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划工作。 (三)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根据“十一五”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做到四个兼顾:一是兼顾全面和重点,在全面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同时,突出对促进科学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目标和指标;二是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既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又要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有机衔接;三是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需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四是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设置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