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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 (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4月) 为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完成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现就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调动各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民营经济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完成2010年度民营经济各项发展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2010年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经济目标和工作目标两个方面,实行双百分考核,其中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各占50%。实现必保目标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加分,没有完成目标按比例扣分。根据各市(县)、区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相应调整有关市(县)、区的指标权重。 (一)经济指标考核(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 20分 2.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 20分 3.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 20分 4.民营经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0分 5.民营经济上交税金 20分 以上各项指标,总基本分100分。各项指标完成必保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必保目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超过必保目标,每增一个百分点加0.5分;超过争取目标的部分,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项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的基本分。 (二)工作目标考核(100分)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18分 (1)完成品牌工程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年内每多增1只中国驰名商标加1分,每多增1只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加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完成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年内每新建一家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一站二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做好“中国(无锡)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高新技术洽谈会”的组织工作得8分。其中按要求完成攻关难题和共建研发中心的收集、上报工作得2分,完成下达的技术转让、合作、协作目标的得2分,完成展品收集和布展任务的得2分,完成参会人员数等具体任务的得2分,各项任务未完成的均不得分。同时,根据各地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根据提供展品的技术含量、集货质量情况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年内新增发明专利的,每10只加0.1分;新增专利新产品的,每只加0.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 (2)每有1家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每新增1家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检测中心)加2分。 (4)加强信息化建设,完成电子商务推进任务的加1分。 2.优化民营经济产业结构 18分 (1)实施“请进来”战略,突出传感网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大项目、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等招商,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2)做好嫁接型人才引进,开展嫁接型人才需求情况摸底,组织企业引进嫁接型人才活动的得3分。 (3)服务外包新增注册企业数和业务总额比上年度的增长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得2分。 (4)三城区完成退城进园工作目标的得4分,超过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减分,具体按退城进园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考核。其余各市(县)、区完成乡镇工业向园区集中目标,达到园外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要求的得4分,超过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减分。具体按乡镇工业集中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