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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的信息按学年度划分,信息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有变化的,民办中小学可以在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民办中小学必须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学年度内民办高中的相关信息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中学小学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校长姓名、学校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等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举办者、批准设立时间等; (二)学校获奖情况:获得区级以上党政、教科研等职能部门授予的奖项;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校内设备安全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 (四)违法违规办学及受处罚情况; (五)学校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上述网站免费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可以长期保存和披露,其中民办中小学重大违法记录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最长不得低于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信息被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对公告的本校办学情况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