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施证书验印制度,具体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及学时数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将教师继续教育指标纳入市、区教育督导和学校等级评估内容。
  
  (四)全面开展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全市统筹安排分阶段展开教师全员培训。培训内容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各学科课程标准和相应的教材为重点。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应多样化,提倡参与式培训,充分发挥校本培训的作用,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采用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
  
  (五)加快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继续教育网络建设纳入市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强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等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链接各区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国内外各高校的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教师个别化学习和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一)保证财政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统筹力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深府〔1998〕194号文件的规定拨付,其中市、区培训经费的60%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40%划拨给学校或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各级继续教育机构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教师海外培训经费采取分级分类承担的办法。按5∶3∶2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市教育局负责50%,出国人员所在区负责30%,个人负责20%。市级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学校经费从每年市区两级财政拨付的职工教育费中列支,个人经费由出国人员自支,个人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减免。民办学校教师海外培训经费全部由学校自行解决。
  
  多渠道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经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标准执行,市、区教育部门将在教师培训经费中予以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审计工作。开展各类培训成本核算,并据此制定各类培训的经费标准,统一继续教育经费标准。
  
  (二)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加强对专职教师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作的指导。设立全市继续教育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师资共享。
  
  鼓励统筹安排各类专家来深讲学活动,实现高水平兼职教师资源共享。安排政府聘请来深教学的外籍教师兼职进行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外籍教师使用绩效。
  
  附件2: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教〔2004〕129号)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