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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5年内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担任市、区中学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学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24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每年3学时计算。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每年3学时计算。
  
  中学教师参加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教学观摩与研讨,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6学时。
  
  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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