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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力资源户头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和外事、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队伍建设和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并指导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分配计划、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规划和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管理科。 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指导人才流动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国(境)外、省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县(市、区)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 组织实施专业和技能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事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和措施;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私)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培训教育科(职业能力建设科)。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培训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承担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协调技工教育管理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实施指导;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核、设立申报等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