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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办法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初次、复查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六)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政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原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市流动人才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信息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高技能实训管理中心、市交通技工学校、市就业训练中心等划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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