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承担中(初)级评委会设置、调整工作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和本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遴选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审核本市引进国外人才、管理项目。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事业单位及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科。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参与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本市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协调劳动人事监察工作和调解仲裁工作。 (十三)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政策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资格及领取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农村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负责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审核失业金领取资格和给付标准;贯彻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稽核规则;贯彻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四)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贯彻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