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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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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面试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面试公告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网公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面试公告制作面试通知书,及时发放至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或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或电话及时通知。
  面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纪律及要求等。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室(场)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面试考室(场)与候考室应隔离,做到不相互影响。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不得相互交流。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室(场)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饮水等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章 面试形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操作测试或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考生的分组和顺序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考生的面试顺序采取在面试当日开始面试前,统一在候考室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设多个考场的,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
  
  第二十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场封闭。候考考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不能返回候考室,须立即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一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考官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的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再平均计分;在五人以下的由所有考官的分数直接平均计算而成。
  
  第二十二条 面试完毕,主考官应当面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考生应当场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无误后,确认并退场。
  
  第二十三条 整个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上网公布公示。
  
  
第四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面试试题的内容、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向外透露考官的组成,并于面试前夕通知考官本人,宣布考务相关工作事宜及考务工作纪律。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试题必须密封,当场确认封条完整后方可启封。
  
  第二十五条 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违者接违纪处理。
  (三)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四)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坚持按同一尺度对所有考生评分,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引导员不得在面试考室(场)参与面试过程和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考生需要入厕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准考证号等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内容,必须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第二十七条 在面试工作中无论是考官、工作人员或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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