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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发生变动以及终止研究工作、更换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予以撤销,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由市教育局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70%,其余30%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四)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确需提取的,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外,项目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四章 评议与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采用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议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评议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扬,并作为优先推荐高级别项目的备选项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同时,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经费限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育局委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计划”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属高校科研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研骨干、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首席科学家,特设立广州市属高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简称“羊城学者计划”。 第二条 “羊城学者计划”通过采用科研项目的支持方式,发挥项目带动的作用,以达到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的双丰收。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席科学家培养对象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