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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科研管理文件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发生变动以及终止研究工作、更换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予以撤销,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由市教育局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70%,其余30%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四)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确需提取的,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外,项目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四章 评议与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采用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议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评议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扬,并作为优先推荐高级别项目的备选项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同时,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经费限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育局委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计划”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属高校科研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研骨干、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首席科学家,特设立广州市属高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简称“羊城学者计划”。
  
  第二条 “羊城学者计划”通过采用科研项目的支持方式,发挥项目带动的作用,以达到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的双丰收。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席科学家培养对象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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