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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目标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3 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计划”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羊城学者计划”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羊城学者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羊城学者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羊城学者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羊城学者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广州市教育局。 3.收到验收资料后,广州市教育局按领域分组组织集中验收。 4.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5.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广州市教育局于1个月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能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合格,下拨尾款;验收不合格,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学校今后的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1.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完成,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已没有意义。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2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州市教育局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由广州市教育局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广州市教育局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