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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煤矿和非煤矿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以及本市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非煤矿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本市煤矿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统称市资质认定机关)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四级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备值班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三级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会正确使用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值班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备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第七条 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三)矿山救护队申请一、二级资质的,送市资质认定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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