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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八条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编制情况(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市资质认定机关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属于市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市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对已受理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三级、四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本市取得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市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 第十五条 本市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市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市资质认定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本市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市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七条 市资质认定机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分类、备案的管理制度。定期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和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变更或资质晋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