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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同级党委、政府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除负责受理、调查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外,还负责受理、调查对所辖乡镇(街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必要时可直接受理、调查应由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本级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受理、调查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对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进行查处;
  (四)协调、督促下级机关调查、处理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五)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本级各部门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配合机关效能问题的调查,并提交解决效能投诉问题的措施;
  (三)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明察暗访,调查核实机关效能问题;
  (四)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其他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或者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七)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八)违反“四条禁令”的;
  (九)机关负责人包庇本机关存在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按投诉受理、承办、反馈、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来访、来电、来函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投诉的,需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凡可当场答复处理的,要记录答复处理情况。来访人员统一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接待,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由信访部门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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