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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未认真依法查处或查处结果与事实不符,需重新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 (五)投诉人不接受办理结果,其诉求正当合理的投诉事项; (六)查实后未实施或未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投诉事项; (七)其他需要回访督查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回访督查投诉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诉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选择需进行回访督查的投诉事项,明确投诉事项的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承办单位对回访督查投诉事项进行复核,书面上报复核情况; (三)投诉中心进行实地回访督查,并形成回访督查报告; (四)承办单位按照回访督查报告,落实投诉中心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回访督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一)对超时限未能报结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未能及时组织或调整查处力量,继续拖延办理的; (二)对需要重新办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不认真组织重新核查,敷衍塞责的; (三)投诉事项相关人员或单位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影响回访督查进度和效果的; (四)经查实应该纠正和整改的违规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职能部门执行不力的; (五)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效能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第六条 回访督查情况列入承办单位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