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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属高校知识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即原广州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市属高校教师自由探索,为市属高校教师承担更高层次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市属高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育局,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
  
  (二)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必要的时间保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相应合理的科研团队。
  
  (三)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项目重点支持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中青年教师,原则上不接受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申报。申请青年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35岁以下,申报时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年龄限制均以当年1月1日为限。政府公务人员、学校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申请者应能作为项目的实际研究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并组成5人以上、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科研团队。第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其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两次以上项目资助的教师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一般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应对课题申请书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及知识产权做出没有争议的承诺,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申报书相关栏目内签字。
  
  (六)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七)申请者所在单位、合作单位应对申请项目作实质性审查、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应研究条件,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八)有市教育局在研项目尚未结题,或者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做好结题工作以及未能履行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九)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市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及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由学校在预算额度内组织评审,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重点项目评审由市教育局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管理与经费

  
  第九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发生变动以及终止研究工作、更换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学校应予以撤销,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由市教育局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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