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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资助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设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采取无偿或低租的方式,提供办公场所,为社会组织提供开展培训、交流和服务的平台。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8.落实优惠政策,出台扶持措施。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 9.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强化准入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试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异地商会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工作。 10.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与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交流会议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构筑全市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社会组织必须主动将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会员和公众监督。 11.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全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动向。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更换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总干事)等负责人的;一次性接受捐款、对外投资、业务活动开支达到注册资金一倍及以上的,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也应事先按规定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2.加强社会组织涉外交流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投资及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的监管。 13.实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成立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信息库,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评估,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竞争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通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14.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1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登记;对名存实亡、违规运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