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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甬土资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做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第四条 局行政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局党委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处(室、局)负责人应严格按各自职能办事,各负其责,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业务指导下,按职责做好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出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措施等,须经充分调研、论证、评估。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以局名义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起草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制监察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时,起草单位应提出解释意见,商法制监察局取得一致后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生效,不得随意变通。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处(室、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制监察局要加强指导并监督。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强化局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行政审批、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等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相关信息由主办处(室、局)及时提供,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及时转交有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推进电子政务,规范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强信息资源和信息平台的整合,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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