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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市、县两级要紧紧围绕产业转移,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布局分散、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三)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四)旧城镇、旧村庄改造中涉及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三旧”改造规划,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四、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 市、县两级要成立由同级政府牵头,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三旧”改造办公室,落实办公地点、经费和人员。“三旧”改造办公室主要负责:联系和协调相关单位;“三旧”改造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牵头做好“三旧”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审核。 “三旧”改造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优化程序,凡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应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的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各部门职责分别是: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和产业政策制订;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五、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市县两级要认真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摸底清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在摸底清查阶段,采取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和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普查两种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方式,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二)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牵头做好本地区的“三旧”改造规划。 (三)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应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纳入城乡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制定改造方案。对应制订改造方案的项目,分别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或原土地使用者及市场主体制订详细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明确改造的位置、四至、面积、改造方式等内容。 (五)做好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涉及征收土地的,改造方案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按省的批复实施改造;不涉及征收土地的,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实施改造。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制定的改造方案完善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然后实施改造。 六、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 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梅市府〔2006〕3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