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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 对列入改造规划的工业用地、低效用地,鼓励原产权人自行实施改造。具体程序如下: 1.原产权人向“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2.拟订改造方案; 3.改造方案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4.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补缴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差价; 6.按规划实施改造。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改造。具体程序为: 1.市场主体实施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2.编制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其中无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当地村〈居〉委证明权属实际归属); 3.编制改造方案,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方案应报省政府审批;使用国有土地的,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涉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手续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国有土地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同时补缴地价。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 鼓励原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历史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经批准转为国有后实施改造。具体程序为: 1.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出具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的证明); 2.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 3.制定改造方案,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由农村集体自行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留用地供地方式,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农村集体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农村集体自用部分,采取无偿返拨方式供地,市场主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按合作比例确定的面积办理转让手续。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年限按照各种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享有出让土地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返拨。 (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 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在明确改造涉及的收购土地、房屋拆迁最低价,并收取一定的土地纯收益的情况下,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将改造项目交由中标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自行制定收购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标人制定的各类标准不得低于标书上承诺的补偿标准。 七、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一)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可按现状,经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完善用地手续。程序为: 1.市、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制订改造方案; 2.改造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市人民政府,属各县(市)上报的,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的批文; 4.按照历史用地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高于10元/平方米); 5.除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外,实施协议出让。 (三)“三旧”改造涉及的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间隔用地、原道路用地,在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当地居(村)委未提出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国有土地,列入改造方案,直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或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