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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的处置
  “三地”是指“三旧”改造涉及的面积小于3亩,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10%,尚未建设的地块,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土地的(即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村组没有证据证明属集体土地或当地村组证明已补偿清楚,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协议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以批次用地形式报省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三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改造方案,征收土地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举行听证,不办理社保,不安排留用地。
  
  九、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和“三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
  
  十、采取灵活措施,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位置。土地置换地块必须为权属无争议,土地补偿清楚的地块。置换后,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使用年限不变。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三旧”改造的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支持。
  (二)为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三旧”改造涉及补缴地价或协议出让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补缴地价。
  (1)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应缴土地出让金=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照原证载用途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60%计算。同时将收取的出让土地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直接返还,用于实施改造。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评估差价的100%计算出让金,出让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直接返还。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
  2.协议出让。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县“三旧”改造办公室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给用地者。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实际征收额。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十二、关于土地取得成本的认定
  土地取得成本应由市、县(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认定。其中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的土地,或由市场主体补偿、拆迁取得的土地,可将土地取得成本的10%作为合理利润,纳入土地取得成本,随土地成本一并返还给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场主体。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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