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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继续深入开展“三违”整治行动。继续加强“治隐患、反三违”工作力度,组织各行业系统深入开展“三违”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各行业系统,认真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企业的规章制度及要求,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继续采取较为形象直观的方法,认真做好“反三违”宣传片续集的编辑工作,不断扩大“反三违”的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组织好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推介会,积极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正反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多发行业存在的问题,共同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各类诱因。
  
  四、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建立规范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启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依照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筹备启动本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备案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等实施备案管理。对依法取得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
  推进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工作。结合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梳理重点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危害因素人员等情况,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指导区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健立本市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发挥专家在作业场所监测检测、职业危害事故医学救援、职业安全健康审计、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与辅助作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专家库。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
  
  五、加大依法治安和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着力推进本市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十一五”立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立法进程,注重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责任,将每项职责细化成量化可考的具体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具体依据。加强与市法制办沟通,将《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升格为市政府规章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监督,切实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的规范化。一是继续开展对区县的执法层级监督。结合政风行风“重点评”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执法方面的问题,重点对各区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分两次集中开展执法层级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办法》,并制作《行政执法情况考核评分表》,细化评分事项和标准。二是完善执法统计工作。做好季度执法统计报告的编写工作,加大比较分析力度,提高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准确性、指导性。三是继续深化行政许可“一门式”受理工作。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完善行政许可网上受理、流转和审核,力争实现全程信息化。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探索将有关行政许可前期工作委托协会承担的新机制。
  努力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下达培训指标,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全年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政府实事工程。同时,积极推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转入常态化的培训轨道,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完善教考分离工作。除对生产经营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危化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司索指挥等三类工种)已实施教考分离外,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等其他工种的教考分离,并协调市物价、市财政部门给予支持。三是继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配合市人事局做好201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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