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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负责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三旧”改造规划、项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等审批和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口省“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的工作主体,落实“三旧”改造用地的细化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工作;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具体方案。其中“三旧”改造用地的细化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工作及主城区旧工业厂房改造规划要求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三旧”改造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5月完成。
  市发改局负责拟订产业准入目录,制定和执行“三旧”改造的产业准入政策,办理市级“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手续。其中准入目录和准入政策的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完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三旧”改造规划,指导、审查和协调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有关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其中主城区旧工业厂房改造规划和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完成,市“三旧”改造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5月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制定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并负责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土地确权,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其中有关具体政策措施与工作程序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完成。
  市科工贸信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三旧”改造项目产业规划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三旧”改造范围合理、程序合法、结果可控。
  市检察、财政、审计、文体旅游、人防、公安消防、房地产登记、社保、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三旧”改造提供服务并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六、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前款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三)“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按本意见相关办法办理。
  (五)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逾期本款(一)至(四)项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规范运作,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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