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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我市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各行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平安重庆”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各方协作、依法监管、简便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切实解决消防执法中部门间协作机制缺乏、消防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消防执法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到以消防行政许可为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内容。
  1.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
  2.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4.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旅游部门要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对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内容。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重大消防行政处罚等消防安全执法信息及时在政府及公安消防网站上公布,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2.对因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查封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信息纳入对公共娱乐场所相关证照年审的审查范围。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中,发现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施工企业越级施工、擅自降低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的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复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工商、安监等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函告的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6.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质监部门。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工商、质监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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