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规划科
  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修订和贯彻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洛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用地预审进行审查;指导各县(市)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级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十二)测绘管理科(洛阳市测绘局)
  负责全市测绘勘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管理,协助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测绘统计;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各类勘测、技术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技术评定。
  (十三)矿产开发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全市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的管理;依法负责对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的审批;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登记中的矿权核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矿系统采矿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采矿权矛盾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的收集与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业生产结构;负责职权范围内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工作。
  (十四)地质勘查科
  依法负责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进行内部核查;负责监督在本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汇集;筹集管理我市地质勘查基金;负责采矿许可证登记中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五)资源与环境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备案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起草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认定;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核发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2)受理;(3)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看;(4)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局业务例会会审;(5)征地公告;(6)召开协调会或听证会议;(7)公告补偿;(8)交纳有关费用;(9)按区域、地类、面积分别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书;(2)建设单位农用地转用计划申请书;(3)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4)建设项目规划手续;(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6)1:1万土地分幅现状图;(7)城市规模控制图;(8)被占地单位对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1)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20-24元每平方米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10-14元每平方米计收;(2)土地管理费:征收土地总费用的1.1%-2.8%。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
  1.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