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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起草、拟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重要管理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