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促进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7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的工作要求,现就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全体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公平性、可及性和效率明显提高。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现阶段,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保证全体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城乡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和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的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12项内容(见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生殖保健服务、避孕方法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二)扩充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充实调整。
  从2010年起,新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重点传染病监测、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院前急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孕产妇产前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及青春健康等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血液安全、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见附件2)。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实施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也可委托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近期要认真落实《宁波市第二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07-2010年)》,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增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机构公共卫生业务能力和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能力。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的指导、培训和专业考核。加大“医院牵手社区行动”实施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计生服务机构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