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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它垃圾每天15∶00-17∶00集中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 (四)可回收垃圾由清运人员存放出售或运到垃圾中转站。 运送到中转站的各类垃圾由环卫部门用专用的密闭式垃圾运输车分别运往垃圾填埋厂和焚烧厂,严禁混装混运。 许昌县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并将本辖区内居民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运往许昌县小召垃圾处理厂填埋处理,将可燃垃圾运到天健热电公司焚烧发电处理。 三、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处理方法。大部分可回收垃圾由居民、餐饮单位、机关单位自行销售,少部分不愿自行销售的可回收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出售或运到垃圾中转站统一由环卫部门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分拣归类后,销售到废旧回收公司进行资源再利用。 (二)可燃垃圾处理方法。可燃垃圾由责任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直接运送到天健热电公司焚烧发电处理。 (三)餐厨垃圾处理方法。餐厨垃圾按照分工由责任单位运输到天健热电公司,由天健热电公司采取挤压等措施减少水份后焚烧发电处理。 (四)其它垃圾处理方法。其它垃圾由责任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到庞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区进行卫生填埋处理。 (五)混合垃圾处理方法。没有实行分类收集和分类不彻底的混合垃圾由责任单位运到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到庞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分拣车间进行分拣,分拣出的可回收垃圾、可燃垃圾、其它垃圾,分别按回收、焚烧、堆肥、填埋、制砖等方法处理。 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城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吨2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城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按照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由各级城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省政府第125号令《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由各级城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由各级城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督促协调、检查考核、评比排名;负责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等;负责专用车辆购置并将各单位、小区、居民分类收集运往中转站的垃圾进行分类运输;负责对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理企业运营的监管,保证生活垃圾及时分类处理;负责小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优惠政策,负责有关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工作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加大对该项工作的资金投入,用于补贴奖励和购置各种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各县(区)对物业公司开展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进行宣传和督促。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对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理企业气体排放、渗滤液处理等环保指标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建小区垃圾分类容器设置进行规划,每栋楼至少规划设置一组垃圾收集容器。 按照属地原则,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负责辖区内机关单位、居民小区、零散居民、餐饮单位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督促、落实和检查评比,督促各责任单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清运人员和清运车辆等设施设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许昌新区范围内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由魏都区和许昌县负责,待新区管理机构成立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