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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考核认定、考试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省厅授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省厅授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评审和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院士人选的推荐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绩效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劳动关系科。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拟订企业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养老和失业保险科(挂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及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失业基金支出项目的审定工作;拟订被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待遇申领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三)医疗和生育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费基以及保险费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四)工伤保险科(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费基及保险费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